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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提起公诉、点名通报!河北5市查处21人

来源: 河北日报微信  
2017-11-11 2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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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河北省定州市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原校长李耀儒(正科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廊坊市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前,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廊坊市红十字会原专职副会长班志清涉嫌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提起公诉。

  ●霸州市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近日,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胜芳分局执法人员朱志峰涉嫌玩忽职守罪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近日,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胜芳分局执法人员张伟移送本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黄骅市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前,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中捷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原局长刘国民(正科级)、中捷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原局长助理张全伟(副科级)、中捷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稽查办原主任孙帅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家庄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高邑县大营镇后庄头村薛瑞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扶贫专项资金问题。薛瑞贞在后庄头村主持全面工作期间,通过虚报养羊扶贫项目材料,获批养羊扶贫项目资金共16万元,薛瑞贞违规从中支取1.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8月15日,薛瑞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灵寿县燕川乡冯官庄村村委会主任张少军未及时在扶贫项目中向入股贫困户分红问题。2015年6月,灵寿县成立丰农养殖公司,村委会主任张少军任法人。同年8月,丰农养殖公司与该村189户贫困户签订《扶贫帮扶协议》,将肉驴养殖扶贫资金55万元作为股金投入到公司。丰农养殖公司至今未按协议规定在2016年底给入股的贫困户分红。2017年9月24日,张少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灵寿县狗台乡孙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刘平均等人在危房改造中不正确履职问题。孙家庄村D级危房改造指标为1户,该村申报D级危房改造的有闫某等14户村民。村“两委”召开会议,在没有评出危房改造户的情况下,决定以闫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项目。时任村主任闫建芳(群众)将上级拨付的危房改造款14676元分给闫某1676元,其余13户村民每户1000元。2017年9月18日,村支部书记刘平均、副书记刘喜林、支部委员兼会计刘彦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唐山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迁西县洒河桥镇松岭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委员李长春在洁净型煤推广中弄虚作假问题。2016年11月,李长春在洁净型煤推广工作中弄虚作假,在《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中虚报村民80户,每户2吨,共计虚报160吨,其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000元。2017年9月27日,经迁西县洒河桥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长春党内警告处分。

  2、乐亭县阎各庄镇大宁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代晓岐在洁净型煤推广工作中滥用职权问题。在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期间,乐亭县阎各庄镇周家铺村个体户周哲电话联系代晓岐,想从阎各庄镇大宁庄村走点洁净型煤销售指标。代晓岐同意,并编造了本村村民购买340吨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使唐山洁净煤制造有限公司达到了套取财政补贴的目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9400元。2017年9月15日经乐亭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代晓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路南区稻地镇财政所所长于志金、稻地镇西大夫坨村党支部书记王子华、村党支部委员许洪才、村委会主任杨广山、村报账员刘玉霞等未正确履行职责,套取种粮直补资金问题。2004年西大夫坨村当年核定可领取种粮直补的土地面积为895.08亩。2004年至2016年,因绿化攻坚、修建唐曹公路等原因,占用部分村民土地共计201.433亩,西大夫坨村未予以及时核减,依然将其纳入领取种粮直补范围,致该村部分村民多领取种粮直补共计108915.71元。2013年至2016年,在村集体机动地36.81亩转包他人用于植树造林的情况下,村委会依然将其纳入领取种粮直补范围,共计套取种粮直补11941.56元,其中2013年至2015年套取的8387.92元已入村委会帐目,用于支付村里电费、清理卫生费等村务开支;2016年套取的3553.64元仍滞留在路南区稻地镇财政所账户。于志金、王子华、许洪才、杨广山、刘玉霞等人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8月31日经路南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于志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子华、许洪才、杨广山、刘玉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廊坊纪检监察网近日对外公布↓↓

  廊坊市房管局房屋交易市场管理科副科长池艳侠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经查,池艳侠在任市房管局房屋交易市场管理科副科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考察培训之机旅游,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池艳侠行政警告处分。

  廊坊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潘蕴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潘蕴智在任市房管局房改业务科副科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潘蕴智党内警告处分。

关键词:河北省检察院,公诉,逮捕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