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会同局党组出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设置带电的警戒区,着力筑牢第一道防线。
《实施意见》将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细化为具体六种形式,梳理出39种适用情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
提醒谈话,针对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进行事前谈话;警示谈话,针对已经出现违纪违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纠偏、责令纠错;批评教育,是让一些党员干部“喝清醒剂”,对于存在违反纪律的问题,情节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或按照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理的党员干部,通过谈话、党小组会、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同时要求本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责令检查,对于存在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违纪违规问题,或需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一种非党纪处理方式,由本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认清问题危害,提出改正措施,切实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对党员或党组织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代表性或倾向性错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让大家对其所犯错误进行“会诊”,起到告诫、提醒、震慑作用;诫勉谈话,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政纪处分或需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驻省食药监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