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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建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马冬胜 2017-09-20 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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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河北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我省印发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养老机构水电气暖价格按居民生活类执行

  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新建小区同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医、助浴、助洁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等问题。

  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产品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满足老年人消费需求的产品用品。积极开展老年人产品用品会展,搭建供需平台,鼓励开辟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场所。

  有计划地在省内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探索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制度,对在养老护理岗位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政府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关键词:新建小区,养老服务

责任编辑:陈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