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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马彦铭 2017-05-30 08: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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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意见提出,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各设区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

  落实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形成一批临床价值和质量水平高的品牌药。

  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完善应急采购预案制度,加强应急采购管理。

  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要求,进一步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

  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 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键词:医疗,机构,信息,处方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