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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以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长城时评】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关育兵 2017-02-20 0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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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岁的慈溪范女士(化姓)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2月14日《现代金报》)

  “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两个女儿都选择对体弱的母亲不管不顾?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两个女儿都大吐苦水。大女儿说,父母离婚时她还小,之后母亲便再未对自己履行过抚养义务。小女儿说,母亲在她出生几个月时离家,此后虽仍住在同个村子,却从未探望过自己,更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是父亲和亲戚将她拉扯大。所以,她们认为“年幼时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父母离异,是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换言之,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是法定义务,直至父母死亡为止,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

  由此可见,两女儿以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对母亲进行赡养,从法律上来说,是行不通的。这样的义务,无可逃避。

  但从范女士来说,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如同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义务一样,抚育未成年子女,也是为人父母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范女士离过两次婚,婚姻确实不幸福。但婚姻的幸福与否,并不应成为抚育子女的前提条件。

  俗话说,“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乌鸦长大后,会本能的喂养照顾自己的母亲;小羊羔吃奶时总是跪着,仿佛是在感谢母羊对自己的养育之恩。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养育之恩,才让它们充满了感恩之情。赡养父母不能以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但履行了抚养义务,却可以避免对簿公堂,也可以让赡养者更尽心,这却是无疑的!(关育兵)

关键词:赡养,义务,抚养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