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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段丽茜 2017-02-11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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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省大气办发出通知,要求区域一城市石家庄、保定、廊坊、邢台、衡水、邯郸和定州、辛集市,区域二城市唐山、沧州市,于2月11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2月12日至15日我省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区域一城市石家庄、保定、廊坊、邢台、衡水、邯郸和定州、辛集市,以及区域二城市唐山、沧州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省大气办要求相关10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其中,2月11日12时启动强制性减排措施,2月12日零时启动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市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公众防护措施为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强制性减排措施为:实施机动车限行,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方式,限行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各市规定每日的限行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交运力,有条件的市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工业企业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关键词:应急,响应,污染,天气

责任编辑:赵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