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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病 健身卡可以退吗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迎晖 2017-01-18 0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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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因重大疾病无法锻炼,健身房却以有合同规定为由拒不退款。1月11日,河北省消协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谕,明确指出这是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议有关行业协会督促健身行业经营者对现有格式合同文本予以清理,对不符合情势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立即修改,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16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向河北省消协投诉称,2015年9月自己在石家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金额2300元的年卡,当时陈先生与健身顾问约定,待此前办理的一张健身卡次卡消费完后,再使用这张年卡健身。此后,陈先生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化疗,医嘱不宜运动。因此前办理的次卡没有用完,年卡并未使用,陈先生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卡。然而,对方却以合同中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河北省消协组织人员对市内10余家健身房进行消费调查发现,多家健身房合同中均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办卡不退、转让要收费、私教课程售出后不退不转已经成为健身俱乐部的行业惯例。省消协认为,健身房这一格式合同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有明显冲突。

  河北省消协认为,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消费者提出变更或解除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相应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符合变更或解除的,经营者不予变更或解除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1月12日,河北省消协致函河北省健美协会,建议协会督促经营者对现有的格式合同文本予以清理,对不符合情势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立即修改。同时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谕,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明确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解除权。

关键词:合同,规定,健身房,消费者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