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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男遇“忽悠女” 姻缘未成还闹心

长城网 作者:李兵 2016-08-24 09: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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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介所登记相亲时,就算遇到心仪的对象,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在短时间内产生金钱上的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2月2日,市民于先生看到省会某婚介所的广告,咨询后现场登记征婚并交了800元服务费。2015年12月14日,于先生与婚介所介绍的“赵某”见面。在两人随后的约会期间里,于先生先后给“赵某”购买了名牌化妆品和大衣,花费约1700元。在此过程中,于先生提出想看看“赵某”的身份证,但“赵某”则以如果看身份证的话两个人就必须登记结婚为由拒绝了。约会后没几天,于先生突然发现“赵某”不知去向,自己竟然无法联系上对方了。

  这样的遭遇,让于先生有些气愤,他便给婚介所打电话询问情况。这时于先生才得知,“赵某”之前在婚介所登记时,虽然现场出示了身份证原件,但并未留下复印件,因此,“赵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婚介所也说不清楚。就此情况,于先生怀疑“赵某”是婚托,存在诈骗行为,最终诉至法院。

  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于先生认为,婚介所明知“赵某”没有登记身份证却未告知,致使他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属于欺诈经营、欺骗行为,要求被告退赔800元服务费,赔偿给“赵某”买礼物花费的1700元,共计2500元。

  婚介所负责人说,他们给于先生先后介绍了三位女士,前两位于先生均不满意,第三位便是“赵某”。于先生与“赵某”见面后,曾给婚介所打来电话表示感谢,说“赵某”人很好,两人吃饭花了100多元,给女方买衣物等花了1000多元。婚介所当时就提醒过原告,不应该刚认识不久就为女方花钱。

  婚介所负责人称,他们曾联系到“赵某”,对方也答应与于先生见面沟通,但于先生并不答应。针对于先生要求退费的问题,负责人表示婚介所是有偿服务的,应当收取服务费用,同时,于先生给“赵某”购买东西并没有通过婚介所,作为成年人,于先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由婚介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婚介所在向原告于先生介绍女方时具有基本的审查义务,现在婚介所不能提供“赵某”的准确身份信息,存有过错。而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赵某”交往中也应有审慎义务,即便其主张的1700余元的损失存在,也是在未对“赵某”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即草率出资为其购买衣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于先生要求被告赔偿该1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考虑到双方目前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法院对于先生要求终止服务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最终,桥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婚介所退还于先生服务费500元。

  法官提醒:未婚男女去婚介所征婚时,一定要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同时交费时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规发票。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大家征婚时应保持理智,加强自我保护,切莫让对方迷惑了自己的双眼,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产生麻烦。

来源: 燕赵晚报

关键词:婚介,纠纷案件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