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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权益 “月工资扣剩160元”需反思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7-24 1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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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结果顺利上岗,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公司负责人的回答是:她没带来效益。

  月薪160元是似曾相识的“职场局”

  涉世未深的求职者,自然不会知道职场的“恶意”有多深。工作一个月,工资160元,这样狗血的剧情、这般露骨的压榨,任凭何种说辞都是无法辩白的。诸如此类的老套故事,公众实则早已见得多了。雇佣双方权利失衡、职场新人饱受欺凌,所有这一切,不过是素来存在的惯常套路。可即便如此,本案中小雪所经历的极端奇葩的境遇,还是不免令人唏嘘不已。如同儿戏的微薄工资,又一次打破了公众的原本想象。

  回溯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小雪雇主的所作所为,简直堪称是明火执仗。其挖坑设陷的做派,自一开始就有组织有预谋。比如说,刻意混淆概念,合同中用“基础工资”取代“基本工资”,事发后才宣称没有底薪;再比如说,安排明显超负荷的工作内容,且时不时插入临时性任务,并用极低的“通过率”来剥夺小雪应得的绩效回报……一步步地精心策划,一步步地精明算计,职场老手的诸般伎俩,当然不是一位应届毕业生所能应对。

  月工资扣剩160元,别拿效益作挡箭牌

  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常识判断,基础工资是保底的,也是最基本的,只要劳动者出满勤,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没有给公司造成破坏或者严重损失(即使有也属于财物损害或损失赔偿,不能擅自克扣员工的工资),基本工资不能被克扣。众所周知,而所谓按“效益”论工资完全是另一回事,即“效益工资”,或叫“绩效工资”。它是在基本工资之外的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工资部分,通常设定了最高限额,根据员工业绩评价或考核计发“绩效工资”,但不能把基础工资作为“绩效工资”来对待,谁完成不业绩或者没有带来效益就扣伪证的基本工资,违背了常识,也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没带来效益”为由,扣除其基本工资,仅仅给小雪发160.25元月工资,严重违背劳动法,公司太任性,也太欺负没有经验的大学生。而且,受此“待遇”不止小雪一人,劳动执法部门必须介入,并严厉查处,以儆效尤。

  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都是违法行为。并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些法律法规要激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任性”的用人单位知道法律的厉害,从此学会依法办事和尊重劳动者的权利。

  也许小雪不太懂法,工资被扣了也不据理力争。这警示大学生在就业之前不仅要制作恰到好处的应聘简历,学会一些应聘常识,以便在求职应聘中胜出,更要学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楚用人单位要遵守哪些规矩,从而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应聘中一旦发现用人单位的招聘规则或用人规则存在明显不公平,或者有漏洞,必须当面指出来,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宁愿放弃这份工作,也不能让少数人的想法得逞。

  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迫在眉睫

  无论是法定意义上的基本工资,还是合同约定上的基础工资,或者是用工方可以任意操控的绩效工资,大学生一月的工资都不可能低于160.25元。有如此结果,说白了还是“任性使然”的结果。当监督的作用未能发挥,劳动侵权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法律的权威没有得到树立,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就不会尊重,也不会对侵权后果生存敬畏。

  统计局部分数据资料显示,在工资报酬方面,自从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比例下降显著。同时在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用工制度方面也差强人意。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从而造成了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很显然,若是不加强侵权行为的救济,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不从根本上扭转权利弱势的状况,那么大学生160元的月工资的案例就注定不会成为孤例。

  用工单位如此强势与嚣张,与权利保护的机制孱弱有直接的关联。表面上看,160元的月工资打了初入职场大学生的脸,其实是对法律与监督的挑衅,也是对法律权威与个体权利的漠视。因而,以个案作为解剖样本,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让其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或是当下最亟待解决的课题,也是大学生工作一月工资160元所带来的公共治理考验。

  (据光明网、燕赵晚报、东方网等综合)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月工资,效益,劳动合同法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