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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消费者更多法治保障,让霸王条款无处遁形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5-04 08: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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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公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

  霸王条款最为坑人之处就在于,以一种明目张胆的方式公然引消费者入彀,造成事后维权困难。在一些霸王条款付诸于实践的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严重不对等地位。经营者长期深耕某一领域,对行业内幕了如指掌,在设计霸王条款时又是煞费苦心,将文字游戏玩到极致,钻法律空子无孔不入,力求达到伤人于无形的效果;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尤其是文化层次较低、年龄较大的消费者,初次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服务时,基本上是两眼一抹黑,纯属门外汉,再被舌绽莲花的经营者一忽悠,哪里还有识别霸王条款的能力?

  霸王条款“毁”人不倦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而是一个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问题。即便一些过去长期受人关注已成过街老鼠的霸王条款销声匿迹了,在新的消费领域又会冒出人们没见过的霸王条款,等到消费者恍然醒悟时,已然受害者众多。造成这样的现象原因比较复杂,通常归咎于有关部门不作为或者没有及时作为,但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考量的地方,比如说某些企业占据过于强势的垄断地位、行政干预市场的边界争议等。 2013年北京市工商局曾发布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霸王条款,但中国烹饪协会随后发表公开信,认为不公平格式条款以偏概全、与餐饮行业实际背离,行政干预违背改革原则。霸王条款的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某种必然性,为了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就要赋予消费者更强的抗衡霸王条款的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为通畅的司法救济渠道是非常务实而有效的举措。

  用消费公益诉讼铲除“霸王条款”

  “公诉”与“私诉”双管齐下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是消费领域的一大公害,过去消协组织对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只能点评、呼吁、谴责,或支持消费者起诉,而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与权力。如今法律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堪称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大突破。

  用消费公益诉讼铲除“霸王条款”应该是很给力的期待,因为消费者协会是一个颇有影响力的组织,商家不能不心存畏惧。当然,在力挺公益诉讼的同时,还需要大力支持消费者个人私益诉讼,只有当“公诉”与“私诉”双管齐下,两个轮子都有力,消费环境才会变得更加规范、有序和法治,让“霸王条款”无处遁形。

  给予消费者更多法治保障

  “不公平格式条款是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的重灾区。”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对此指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如果凭借此次司法解释出台的东风,再加上此前新消法中对于霸王条款的相关规定,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不断发起针对霸王条款的公益诉讼,那么霸王条款将会深陷消费者群起而攻之的汪洋大海,最终结局将是无处遁形、抱头鼠窜。

  从法治市场经济的建设路径看,是时候给予消费者更多法治保障了。过去市场经济发展强调效率,这就可能导致偏向于经营者,追求经济总量攀升和经济效益提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应该注入更多公平公正性,增大消费者的话语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维权工具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良好形势下,消费者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要善于从法律角度发现并反击霸王条款,不要动辄采取一些过激乃至违法违规的维权方式。如果消费者都能够做到真心信仰法治、灵活运用法治,那么不仅霸王条款将失去生存的空间,而且整个市场环境和社会治理体系都将大为改善。

  期待消协用好公益诉讼权

  “消费尊严”需要获得法律支撑,需要消费者义无反顾地维权,不屈不挠地讨“说法”,在个人力不从心的时候,消协能挺身而出提起公益诉讼,将违规经营者逼出市场。因此,除了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喊好,消费者更有期待,法律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还须消协用好这个权利。

  (据新华网、法制日报、南京日报等综合)

关键词:消费,诉讼,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逯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