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新闻频道>>国内

中美海外追赃增加法律手段 美不会给杨秀珠庇护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9-29 16:41:04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中美首次明确将通过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这意味着美国可能承认中国法律中的“特别没收程序”,这将让海外追赃更为高效便捷

  在习近平主席访美前后,美国遣返两名中国外逃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表态,来证明他们与中国在反腐和追逃问题上合作的意愿。在新华社发布的《习近平主席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中方成果清单》中,海外追逃追赃是字数最多的一项。值得关注的是,中美在追赃方面首次达成协议:将通过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

  此前我国对外追赃,常用的做法是,借助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对赃款进行冻结、扣押、没收,然后再移交回国内。这一做法程序较为复杂,追赃难度更大。而通过相互承认、执行没收判决,则是给中美联合海外追赃增加了一种法律手段

  9月24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我国司法、执法和外交等部门与美方密切合作,将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邝婉芳强制遣返回中国。

  就在此前,美国当地时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访美的首个演讲中就谈到反腐。他表示,中国人民希望在这方面得到美国支持和配合,让腐败分子在海外永无“避罪天堂”。

  再向前追溯6天,同样潜逃美国14年的杨进军被强制遣返回中国。他是中国“百名红通人员”之一,也是头号女犯罪嫌疑人杨秀珠的弟弟。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都是被遣返,但杨进军是被作为非法移民被强制遣返回来的,而邝婉芳则是通过异地追诉后被遣返。

  “邝婉芳被遣返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通过异地追诉的方式,被追诉的这些外逃人员在美国执行完刑罚,或者刑罚因为其他原因消灭之后,还是要被遣返回来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分析说,美国选择在这个时候遣返邝婉芳,是一种表态,来证明他们与中国在反腐和追逃问题上合作的意愿。

  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追赃追逃上的合作日益密切。此次习近平访美期间,中美两国在追逃追赃合作上的成果也令人惊喜。在追赃方面,中美首次明确将通过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这意味着美国可能承认中国法律中的“特别没收程序”,即在嫌疑人外逃无法审判的情况下,认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这将让海外追赃更为高效便捷。

  两次遣返意义不同

  中国民众对于境外追逃的关注,大多始于2014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至同年11月APEC北京会议、G20布里斯班峰会,追逃追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此次在习近平访美前后,美国在这样一个时间点接连强制遣返两人,更掀起了国人对于追逃追赃的极大兴趣。

  黄风介绍说:“这两次遣返实际上都是依照美国法律来实施的,但是美国方面确实在时机的选择上还是有所考虑,是希望在习主席访问期间,以这两次遣返向中方证明不给腐败犯罪的外逃人员以避风港,这是它的一个基本国家政策。”

  同时,在黄风看来,杨进军此次被遣返可谓意义重大。“杨进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对杨进军的遣返,实际上是美国首次向我们以移民法遣返的方式遣返贪污贿赂案件外逃人员的成功案例,所以还是很有意义的。”黄风说。

  对于杨进军的成功遣返,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评价称,杨进军被强制遣返回中国,是中美在这一领域合作的重要进展,为双方下一步在该领域的合作打下了重要的基础,接下来中国将和有关国家进一步加强合作,开展相关领域的反腐败斗争。

  民众更为关心的是,杨进军的姐姐、中方“红色通缉令”上头号通缉人员杨秀珠何时遣返回国。

  对此,黄风认为,美国不会给杨秀珠提供政治庇护。

  “杨秀珠现在提出了政治庇护申请,但是我个人觉得,按照美国法律来讲,她并不符合政治庇护的条件。根据美国法律,外国人在进入美国之前涉嫌严重非政治犯罪,美国不会给他提供政治庇护。”黄风说。

  “这次美国向中国遣返杨进军,或许是遣返杨秀珠的前奏。”受访业内人士均表达了相似看法。

  目前,美国和加拿大都是中国犯罪嫌疑人青睐的“避难所”,这两个国家都没有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导致遣返需要经历漫长的法律程序。而杨秀珠一旦被成功遣返回国,对中国海外反腐追逃追赃工作以及中美反腐合作将有重要意义。

  中国赢得合作主动权

  近年来,在追赃追逃方面,中国的合作伙伴并不仅限于美国。

  尤其是在2014年,中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均彰显出国家对反腐国际合作的高度重视:2014年1月,中央领导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绝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7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外逃贪官投案自首。

  2014年11月中旬,国际反腐败学院确认,中国正式加入该学院。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这项举措被不少反腐专家称为,中国近年来构建国际反腐合作网络的最新举措之一。

  自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我国不断推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在国际反腐败合作平台上,中国发声日趋频繁、中国行动日趋有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北京APEC会议到G20布里斯班峰会,再到中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等,中国在不断推进国际反腐合作。在国际反腐合作过程中,中国更多展示自己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反腐合作规则的制订。可以说,中国代表第三世界国家发出了国际反腐合作的声音,赢得国际反腐合作的主动权。

  在高波看来,“全覆盖”的国内反腐与更加主动的国际合作,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

  高波认为,中国的高压反腐实践让一些发达国家放下身段,开始研究如何“拆除”“避罪天堂”,开始研究如何与腐败受害国展开包容透明的务实合作。可以说,国内的高压反腐实践改善了国际反腐合作环境,中国更多地参与到多边或双边合作机制中,推介自己的做法。

  “下一步,我国的国际反腐合作将会在重点领域继续推进。”高波说,所谓重点领域,针对的是“小贪到亚非,大贪到欧美”现象。我们应该在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合作的基础上,加大追逃追赃的成功率。

  未来国际反腐合作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条约问题。“我们应当利用目前良好的国际反腐环境,加大谈判桌上的工作,签订更多双边条约,为国际反腐合作提供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高波说,“国际反腐合作,应该从易到难,切忌贪大求全。总而言之,实质性合作是国际反腐合作的关键。”

  破解境外追赃难题

  在新华社发布的《习近平主席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中方成果清单》中,海外追逃追赃是字数最多的一项。

  值得关注的是,中美在追赃方面首次达成协议:将通过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为止,成功追赃的案例不多。因为缺乏成功追赃的案例,所以公众对追赃这项重要工作知之甚少。

  据黄风介绍,跨境追赃是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各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跨境追赃主要遵循国际公约中的一些原则。由于对违法所得的证据认定存在难点和没收裁决的认可问题,导致我国的跨境追赃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记者也注意到,中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项“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犯罪所得。

  “此次清单中关于追赃的协议非常有新意。”黄风说,此前我国对外追赃,最常用的做法是,借助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对赃款进行冻结、扣押、没收,然后再移交回国内。在这一渠道下,虽然有成功案例,但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问题、追赃分享问题,程序较为复杂,追赃难度更大。而通过相互承认、执行没收判决,则是给中美联合海外追赃增加了一种法律手段。

  此外,黄风建议说,应尽快通过“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以进一步推进境外追赃。

  “‘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是国际上关于追赃的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的一项国际追赃法律制度。如果有了这一制度,只要在能够证明相关资产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一国司法机关就可以签发没收令,并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黄风说,此前,我国曾讨论过“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及相关立法,但由于涉及诸多部门,使得这一制度至今还未建立。如果确立这项制度,并通过相关立法,可以给跨境追赃奠定互惠互利的坚实基础,并使之常态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海外追赃,反腐,杨秀珠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