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处一九旬老人“被死亡”50年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 2015-08-04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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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材料的时候,我们一再强调要真实,现在核实材料虚假,公证将予以终结。”日前,宜宾县公证处一件虚假公证材料引起热议,当公证人员向申办人周某(化名)致电告知时,周某这才意识到谎言破灭。

6月底,家住宜宾县普安镇的周某与母亲来到宜宾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将继承周某父亲在普安镇的一套房产。周某提交了其父亲的死亡证明、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及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材料显示:周某爷爷上世纪六十年代死亡,其奶奶上世纪八十年代死亡。被继承人(周某父亲)的继承人还有子女(即周某)和配偶。通过审查,公证人员并未发现异常,同时再次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定要真实合法,如有虚假,公证书将不能出具,申请人也应负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始终表示,他的爷爷去世多年,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现场办理的公证员回忆,由于周某爷爷和奶奶同属第一继承人,共享周某父亲的房产继承权,因此多次提醒周某不能弄虚作假。查看材料齐全后,公证人员便开始实地调查核实。通过走访社区、亲友、工作单位等多方面,公证人员终于了解到真实信息,周某的爷爷并没死亡,且已90多岁高龄,应共享周某父亲房产的继承权。

公证案6件中1件虚假 骗取公证书或构成犯罪

关于这样的虚假材料,宜宾县公证处主任周莉莎介绍,平均每6件公证案件中,就有1件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继承人、再婚说成未婚、篡改档案……”周莉莎表示,诸如此类的虚假材料层出不穷,有的甚至除了本人名字外,无一处是真实信息。对此,公证处人员不得不“斗智斗勇”。为了核实每一个真实信息,他们常兵分几路,分别前往当事人相关的工作地、生活地,走访邻居、亲友逐一核实。

针对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宜宾县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就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

周莉莎介绍,事实上,对于此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公证处并没相关权利依法执行。多以正面劝导为主,多次提醒申办人提供材料要真实合法。若对方依然不听劝导,公证将予以终结,对申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周莉莎表示,目前,这类现象依然很多,希望更多的群众在申请办理公正书时,积极主动提供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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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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