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房忽成他人财产 父母被赶出家门向谁追责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2015-07-07 13: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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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父母房产是不是罪?

插图 王金辉

本报记者 王蔷

直到被陌生人赶出家门的那一刻,陈女士和丈夫才知道,自己辛苦拉扯大的儿子,为了自己的私利竟偷偷将父母房屋产权转移并卖给他人。

类似的一幕幕情景近年来在各地频繁上演,诸多父母因为子女的不孝,在本该享受幸福的晚年,却沦落到无家可归的地步。

如果是外人,进屋偷了你们家东西,无论数额多少,刑法都以犯罪论处;那么几十万上百万元的房产被偷卖了,一样是盗窃行为,就因为是父母的东西,这样巨大的财产乃至精神上的损失,刑法就该网开一面吗?

儿子偷拿房本卖房

老两口被赶出家门

陈女士和老伴住了30多年的老房子,突然成了别人的财产。前年8月的一天,一位不速之客闯进陈女士家,从包里掏出一个房产证说:“这房子是我的了,限你们一星期内搬走。”

房产证上确实是自家的地址,但所有权人却是陌生名字。陈女士蒙了,赶紧到房管局查询,发现自家房屋的所有权早在数年前就被转移了,而转移后的第一个所有权人是儿子小李。

“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房产,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儿子卖了,真让人心寒呀!”伤心欲绝的陈女士回家正要痛斥儿子,没想到小李已留下一封信离家出走。

“妈妈、爸爸,我对不起您们,我把咱家的房子弄没了……”小李在信里交代,几年前他因着急借钱,需要房屋做抵押,就背着父母偷拿了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按照他人指点,花钱雇用了一对假“父母”,到北京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这份公证书写明父母“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托人办理房产过户所有手续”,后面缀上了假签名。小李用这份公证书,委托他人将父母名下的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为还债把房产卖给了黄某,黄某又将此房转卖他人。

儿子失踪了,房子又被黄某转卖给其他人,陈女士无奈只得以审查过错为由将某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60万元。

女儿办假证调包真证

父母怒报警女儿被捕

和陈女士遭遇相似的是,去年11月,赵先生和老伴离京外出几天,回来后却发现进不了家门。敲门后一陌生男子出来说,这套房已被他从赵先生的女儿小赵处买下了。

原来几年前,小赵因为还不上高利贷,便到街头花钱办了一张假房产证,把父亲的真房产证调包后,委托朋友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小赵以此房产借了贷款,后来因无法偿还贷款又将房子转卖给他人。

无处栖身的老赵如梦初醒,这几年自己手中的房产证竟然是女儿伪造的!他一怒向警方报案,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小赵被批准逮捕。

频发原因

父母多选择放弃追究 违法成本低

北京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学军告诉记者,近年来他作为某区建委的委托代理人,遇到过多起涉及到子女偷卖父母房产的纠纷案。而全国各地报道的此类案件也数不胜数。

此类案件为何频频发生?付律师分析认为,除了社会诚信体系薄弱外,此类案件的违法成本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发生。

“利用近亲属关系的便利,采取欺骗、窃取、伪造、变造房屋权利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通过提交虚假申请文件,骗取房屋登记,应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付律师说,但案件发生后,房屋原有权利人往往会因念及私情、旧情,放弃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要求,仅仅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特别是父母与子女这种特殊关系,大多不愿向警方报案,或有意偏袒,使子女逃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即使房屋登记机关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往往因涉及亲属关系或房产买卖等,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难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频发原因

房屋登记机关失去处罚依据 难辨真假

此外还有房屋登记审查体制的制约因素。付律师说,根据现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件等,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而按现有规定及技术手段,登记机关很难在现场判明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关系的真伪,仅凭一般性的身份核对等手段,并不能从实质上避免虚假房屋登记情况发生。

付律师介绍,此外按照现行的登记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失去了原来对以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处罚的依据。2008年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只原则规定了“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剔除了原来的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

释法

盗卖父母房产 败家子可能涉及多项犯罪

付学军律师认为,子女等亲属采取骗取、偷拿等手段获取房屋权利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然后进行一系列办理虚假公证、签订虚假房屋交易合同等违法行为,骗取房屋登记证书,不仅侵犯了房屋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一女子魏某就因为盗卖父母房产被判犯有盗窃罪。魏某偷拿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找人冒充父母等手段,偷卖了父母的房产以及丈夫姐姐的店铺。魏某的行为令其父母非常寒心,强烈要求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亲属的产权证后将房产转卖、过户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加上骗取他人借款所犯的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付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此是否追究主要看近亲属的态度,如果近亲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可追究盗窃罪外,比如为骗取登记制作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公证书的,可以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产权人等手段,以其亲属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再有,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编造行为恶意办理房产过户,为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根据刑法规定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支招

公证审查不严可追责

这类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公证机构出具虚假的委托公证。2011年,因房子被儿子偷卖,流落京城街头的杨大妈老两口状告某公证处审查存在过错,历经两审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获赔85万元。

付学军律师介绍,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付律师认为,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关,以及服务权属登记机关,为杜绝或避免虚假服务登记行为,可采用拍照录像、摁手印等各种手段提高审查效率、效果。

千万保管好自家房本

而对于房屋权利人,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是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凭证,应当严加保管,要预留复印件,原件可在不显著位置做特殊防伪标记;子女或他人动用房产证、身份证等重要证照、证件,应当详细问明理由,仔细辨别对方用意,必要时自己持证到场确认是否属实,相关证件归还时应当认真核对真伪,防止被欺骗或调包。在发生被骗进行登记的,应立即向公安、房屋登记机关请求权利保护。

关键词:父母,王金辉,房产证,房屋权属证书,住房,房屋权利人,登记机关,刑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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