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7-07 0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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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对循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制度上的探索。

自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以来,江苏始终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采取示范点推进、强化技术支撑、完善政策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取得初步成效。

江苏省发改委主任陈震宁介绍,当前,江苏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着源头减量不够、偏重工业领域等问题,亟待通过结合地方工作实践形成条例,规制发展中遭遇的一系列难题。

草案明确了资源总量消耗、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分解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各重点行业或重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为资源利用和排放划下总量控制红线。

草案规定了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资源消耗限额标准,对超出标准的企业将给予减产、限期技术改造、停产整顿、转产等处罚。同时还提出对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控制总量的能耗、水耗、碳排放重点企业实行能源、用水计量在线监测与监管。

草案规定,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求各级政府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鼓励和推广利用餐厨废弃物提取油脂、制备沼气等技术。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再制造产品生产和使用,支持旧件拆解、清洗、无损检测、装配再制造产品等技术推广。

草案提出了构建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平台的设想,畅通副产品、废弃物搜集信息渠道,形成资源循环利用有效链条,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场,建立生产、流通和消费循环链条。

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延伸、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统筹利用关系等要求,统筹规划本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和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园区循环化改造提供专业服务。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建设的投入,推进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超市商场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此外,对于违规提供或使用不符合可循环利用标准商品的服务企业,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公示。

关键词:资源化利用,生产性服务业,草案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循环利用,江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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