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2/EB3:区别于H1B的另外一种留美方式?
随着赴美留学(课程)人数的逐年增长,毕业后如何在美国获得H1B工作签证并实现职业移民成为众多学生密切关注的话题。在此分享攻略一二,望能对留美学生有所帮助。 移民局近年频繁驳回非工程技术类H1B申请 据笔者的经验,自2010年起,美国移民局在审核非工程技术类(business support、non-engineer)H1B签证时标准明显趋紧。据统计,在2013年获批的H1B签证中,非工程技术类仅占不到四千份而当中又有不少是来自年营业额过亿的大型企业。由此推算,中、小型企业的非工程技术类H1B获批可能性较低,然而不少非工程技术类的应届毕业生正受雇于此类企业,移民局近年的政策对他们有较大影响而本文即旨在探讨应对策略。 移民局凭何大规模驳回非工程技术类H1B申请 H1B签证又名“专业职业临时工作签证”(specialtyoccupation temporary work visa)。法律规定:H1B职位必需有特定的专业教育或行业经验要求,即申请人必需修读特定专业学位或具多年的特定行业经验。 实务中,笔者观察到:移民局近年频繁引用一宗名为Defensor vs. Meissner的判例。在该判例中,联邦法庭裁定:在审核H1B申请时,移民局有权界定雇主是否应设定特定岗位,而该岗位应有怎样的专业教育要求,而不论实际上该雇主是否确有此岗位需求和专业教育要求。 举例而言:不少金融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若就职于中、小型贸易类企业,其对口岗位一般是财务总监或金融分析员(若专业不对口则在当前气候下H1B获批的可能性更低,在此不做探讨)。若岗位是财务总监,移民局可援引劳工部的《职业手册》认定该岗位可由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种专业的毕业生担任,因此该岗位并不必然要求某一特定学位,不属于H1B岗位并驳回申请。若岗位是金融分析员,移民局则可能裁定该雇主的业务无需设金融分析员,亦驳回申请。 对移民局的同类裁决,我们曾数度上诉并最终为申请人获得H1B。然而,整个补件、上诉的过程往往需时一年以上,费用不低,不少雇主会有顾虑,而应届毕业生也往往未有充足准备,待H1B申请被驳回时已无合法身份在美逗留,最终黯然离境。 非工程技术类的学生若计划毕业后留美应及时延长学生签证并可考虑优先专攻职业移民申请。 首先,申请人在OPT到期前即应申请延长学生签证,若H1B申请被驳回,其将仍有合法身份留美为后续动作争取时间和空间。其次,若雇主支持或申请人自身具恰当资质,可优先专攻职业移民申请。 已获业界国际权威奖项的毕业生可自行申请职业移民无需雇主支持。 若申请人已在业界、学界获国际权威奖项、研究成果,其可自行申请职业移民,具体移民排期按申请人的资质及符合的优先类别有所不同。由于目前大部分的应届毕业生不具备此等资历,就该类申请,笔者将另文探讨,在此不做赘述。 H1B与职业移民申请并不全然是“鸡与蛋”的关系,申请人可在申请H1B前即申请职业移民,即使移民局能驳回H1B,其未必能驳回同一申请人的职业移民申请。 不少应届毕业生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认为只有拿到H1B后方能申请职业移民。法律上,职业移民并不以H1B为前置条件,且职业移民某种层度上允许“因人设岗”而其实际操作是雇主声明其需开设特定岗位,而由于该岗位在美国无法觅得具指定资质的员工,故需引进外籍人员,该特定岗位的资质要求可与申请人的资历有重合。在法律实务中,移民局有权单方裁定特定岗位是否属H1B岗位,但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只要雇主有合规的招聘程序证明其确实在美国招不到具特定资质的员工,移民局即很难驳回此职业移民申请。虽然招聘过程仍有合规要求,但由于岗位标准的制定者是雇主而非移民局,而招聘过程亦由雇主控制,在操作上就较H1B要灵活且移民局的裁量权也要小得多。 举例而言:若申请人系金融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并于中、小型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在当前气候下,其H1B申请有较大机会被驳回,但同一雇主可为其申请职业移民的三类优先(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Third Preference又称EB3)。 若过程合规,该职业移民申请有较大可能获批。在此期间,若申请人的H1B被驳回,其可上诉,若其决意留美,其需保留学生身份,在其持学生签证期间可通过CPT、OPT或临时工作许可继续为该雇主工作。依据美国国务院2014年3月公布的移民签证排期,目前职业移民的三类优先(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出生)的等候期是两年零五个月。 因此,若申请人在申请职业移民的同时申读硕士,则在其硕士OPT到期时其职业移民的排期可能已到期,其可直接在美换领绿卡无需再申请H1B。当然,职业移民的排期每月都有变动,但在申请获批后,除非雇主撤回申请,申请人可在境外等待,等移民排期到了再赴美领取绿卡。 目前中国大陆出生的职业移民三类优先(EB3)的排期较二类优先(EB2)快,申请人应如何规划呢? 依据现行移民法: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可申请职业移民的二类优先(EB2)而硕士以下、本科以上的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三类优先(EB3)。在过去十年中,EB3的排期普遍要比EB2快,但自2013年6月以来,EB3的排期已明显快于EB2。这一方面有供求的原因,也可能与移民局的工作量、派案方式有关。由于过去十年来未曾出现过这一现象且移民法倾向让有更高优先级的申请人及早获得绿卡,所以我们不排除未来这一趋势会再发生逆转。因此,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应只申请EB3而放弃EB2,若雇主支持,可分设两个岗位、EB2、EB3同时申请。若申请人已申请EB2并已进入排期,其可同时再申请EB3,这样在策略上也更主动。 结语 由于移民法所涉较广,在此有限的篇幅内笔者无法详细阐述所有问题及操作方式,笔者建议申请人在正式申请前应熟悉移民法或咨询合格律师,具体信息可在移民局官网查询。 |
关键词:留美学生,申请人,驳回,因人设岗,应届毕业生,排期,专业学位,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