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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发布 民告官有法可依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2015-04-27 16: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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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27日)发布,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的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记者手中这份最高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共27条,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正在介绍,《解释》核心内容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内容。也就是对新《行政诉讼法》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新增加的制度、规定做进一步细化。

《解释》将立案登记制方面的内容放在首位,《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九项具体的诉讼请求。《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解释》还就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稍后,记者会发回报道。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民告官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