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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办案人员侵吞按贪污追责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娜 袁定波 2015-03-04 09: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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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办案人员侵吞按贪污追责

  “两办”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八大举措杜绝暗箱操作司法腐败

  办案人员侵吞挪用涉案财物按贪污追责

  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贪污、丢失、损坏、截留、挪用、私分赃款赃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及时返还……近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通过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多位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意见真正实现给涉案财物“上保险”,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规范查扣冻不得随意处置

  “走,去买两包烟吧!”几年前的一个晚上,两位民警在众目睽睽之下,当场砸了巡逻检查时收缴的老虎机,拿走里面的52元钱。这是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的一个真实案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告诉记者,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较大。

  “办案机关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等原因,决定哪些属于涉案财物、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间等受制约性程度较低,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问题,尤其是公安机关等插手民事纠纷案件更为明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直言。

  “两办”意见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熊秋红认为,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机关执法统一性。强调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体现出对当事人财产权的尊重。

  严禁办案者自管涉案财物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基层司法机关和基层民警都是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清单制定规范不统一、账户较为混乱等原因,特别是随着诉讼进行,证据材料会随之移送,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会导致有关财物丢失、损坏,侵害权利人权益,另一方面也为贪污腐败等提供了滋生条件。”陈卫东说。

  意见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明确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规处处长陈敏认为,这样规定是为了强化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内部制约,防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导致的管理混乱、监督不力、责任不明,甚至挪用、私分、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詹复亮表示,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规定,既要加强对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单位的监督,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对加强涉案财物保管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如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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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案财物,办案人员,追偿,贪污,基金份额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