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驱霾,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放行?
竺效说,如果是单双号限行,那么草案第45条中“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这个表述就比较笼统。比如是临时限行还是常态化限行,排放控制是否区分高排放、低排放的排污水平,这两类标准,交叉排列组合,就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限行措施,每种类型的适用条件,以及限行以后相应的补偿措施,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则。
汪劲认为,草案第45条涉及公民出行和机动车财产权利的行使。要授权地方政府,则应严格设定相应的授权条件,比如当可能发生严重大气污染的时候,或者空气中某些污染物指标达到一定数值,或者即将出现严重大气污染紧急状态时等等,这些严格限定的前置条件不但要有,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列举出来。
不但要有前置条件,还要有相应的细化补偿措施。竺效说,因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就需要合理的补偿措施。补偿可以包括多种方式,比如车船使用税等税收的减免,保险费用的调整等。总之,配套措施需要精细化。
“每一种限行的类型、限制条件、补偿与否、如何补偿等都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而且应该由国务院制定配套的规则。做出不同的限行规定和相应的补偿规定,才能够让现在各个地方的各种限行方案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依据,更加公平合理。”竺效说。 【详细】
即使是紧急状况,政府行动也应当审慎
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的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中的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即使是紧急情况,政府行动也应当审慎。王灿发说,第72条就是立法授权政府可以行使紧急命令权,特别是发生严重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让机动车停止行使、工厂停工等等。给予政府一定的紧急命令权,这是很多国家通行的规则,但是政府紧急命令权一定要具体化,比如规定污染达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都要制定具体的规定进行配套。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认为,根据APEC北京会议之后对减排数据的分析,单双号减排效果,与淘汰国一国二黄标车、老旧车的减排效果等同。北京市下一步将在集中淘汰这些黄标车、老旧车上下功夫,从而达到减排效果。 【详细】
处罚无上限 环保才有底线
新环保法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弛,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须关注。(摘选自《人民网》作者:洪乐风)
戴上法律“紧箍”,强化“一把手”真抓环保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大大强化法律治污手段的同时,也大大强化了地方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以法律的“紧箍”,促使“一把手”抓好环保。
草案规定了国家实行大气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于政府责任,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规定,但是条款十分笼统,对于地方“一把手”对环境损害如何负责没有具体规定。本次修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约谈等制度都写入了草案,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严格约束“一把手”。政府没完成环保减排目标,就是没完成整个任务,就是不合格。
现实中,在不少地方“一把手”心里,经济第一位,环保“靠边站”。为追求经济发展,有些“一把手”干预环评,甚至制定一些“土政策”,让环保部门难以独立执法,暗保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摸黑上马”;有些地方“一把手”在环保工作中要么“只挂帅不出征”地做做样子,要么“新官不理旧事”,前任搞的污染与己无关。
修法,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环保“硬杠杠”,强化地方“一把手”在环保上的法律责任,让政府真正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