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地方债未过警戒线
《预算法》修订或颁地方债“准生证” 尽管始自2009年起,地方政府就公开发行地方债,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仍存在争议。 2009年2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该报告首次提出由中央代发2000亿地方债。当时就有人质疑:“《预算法》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发债的。” 汪德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原则上,不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借贷的模式,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为《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借债。” 《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现行《预算法》并没有堵死地方政府发债,其规定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鉴于当时地方财政吃紧,2009年3月,国务院决定2009年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模式采取财政部“代发代还”。2011年,上海、深圳、广东、浙江4地被批准尝试自发政府债券,但仍由财政部代还,2012年,江苏和山东两个省份也加入此项试点。 但是,“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模式均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始终因存在“上级兜底,中央信用背书”缺乏市场基因而遭诟病。于是,从今年开始,国务院批准10个省市地方政府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现在进行的自发自还试点,就是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汪德华说。 刘尚希认为,原来中央代地方发债,还债的责任也是地方;现在地方自己发债,还债的责任也是地方,只是发债方式的一个变化,“最大好处走向透明,试点办法对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确定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有利于控制地方债务的风险。”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而不是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这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的开端。 另外一方面,地方债试点的推进也迫使《预算法》修订工作提速。 据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我国《预算法》的修订从2004年就已经开始,至今已经10年。最近几年《预算法》的修订,争论最大的就是地方债。“据我了解,《预算法》的修订经过多次审查,目前在建立地方发债制度方面已经取得共识。这些共识已经体现在最近要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审稿中。”该知情人士称。 对地方债应进行日常动态监控 有媒体报道称,从2009年重启地方政府债券以来,截至2013年,我国发行了94只地方政府债券,总融资金额达8500亿元,加上今年即将发行的4000亿元,仅地方债的融资规模就将达到1.25万亿。 如何做好地方债务风险控制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多位接受本刊采访的专家表示,解决问题的核心就是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汪德华建议:“规范财政管理,首先要把地方债务的底数摸清楚,现在的债务底数是通过审计署去摸的,毫无疑问,这种统计方式未来不可持续。针对地方债要进行日常动态的监控,要有一个科学的债务统计。” “其次,地方债务要公开,有什么样的债务,债务的期限,总额,规模,结构,这些都应该要公开,公开以后才能知道这个债务的风险多大。第三,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情况怎么样,钱财怎么来,也需要统一考虑。第四,通过加快政务会计改革,尽快形成一个科学的债务确认准则,让债务的统计、管理,有据可循。”汪德华说。 汪德华认为逾期未还债务,可能是现金流出了问题。他建议现在可以启动专项债制度,“专项债就是以一些项目为支撑借债。这个可能是当前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向,以解决逾期未还债务可能形成的风险。” 10省市地方债试点之后,可以预见,下一步将会在全国各省份全面铺开。但是,发债虽易,还债不易,对于地方债而言,还是要且行且珍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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