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网 获赔150万国家赔偿
立案或遇阻,赔偿较费时 河南某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发现,国家赔偿案件中,不少原告法制意识不强,在法庭上言谈举止有时不讨人喜欢,“但是换换角度思考,人家真受了冤屈,法官不能有成见。” 这确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前述43个裁判案例显示,有32个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7个是公安局,两个是检察院,其余两例是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赔偿请求人不仅面对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还要让其从口袋掏出赔偿金。不过,在43个案例中,仅7名当事人聘请了律师。 对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大宽来说,他的一起“战斗”已持续多年了。1999年,他的当事人李文献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2003年,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超期羁押期间,李文献的生殖器被割造成六级伤残。并且,李有精神病史,按规定,本来就不应该被羁押。 胡大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初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多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来案件被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另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这才进入诉讼程序。 胡大宽说,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管行为是否违法、监管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伤害范围等问题,一直是案件焦点。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才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因之一,就是几次审理都没有认定其精神病的伤害后果是监管行为所致,这也影响了赔偿数额。”胡大宽说,多年来,经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从少到多,慢慢增加,现在超过40万元。 时隔11年,李文献的赔偿诉讼还在进行。但这并不是跨度最长的赔偿申请。2013年,一位朱姓老人申请国家赔偿,为的是其上世纪70年代被以反革命罪判刑6年的案件。由于彼时尚无国家赔偿法,申诉被驳回。 一位法官并不讳言此间维权时间成本的巨大。“维权需要一定代价,正义迟到了,但不会缺席。但是,我们有时也感到很困惑。” 他曾了解一起计划生育超生案件,起因是一名婴儿在上世纪90年代被计生人员引产出生,导致先天残疾。婴儿长到20多岁后,母亲告当地政府要求国家赔偿。法官曾希望政府一次性支付,但政府表示财政负担不起。 最终的折衷解决方案是,政府以五六年为单位,分期支付给原告,此前已赔了20多万元,“有的是法院支持,但有些时间成本也没办法。” 不过,占国家赔偿案件另一半壁江山的刑事赔偿,则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马怀德说,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都是上级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这种情况如果用诉讼的方式,可操作性并不大。 “我们要求非诉讼的方式也尽可能地采用听证,或者类似听证的陈述申诉的方式,保证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客观效果上来讲,这跟诉讼还是比较接近的。 |
关键词:冤假错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