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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工业"三年大变样" 主城污染大户3年全部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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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获悉,《关于加快石家庄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下发,该《意见》对如何加强城市产业布局调整,如何加快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做出了明确部署。

  -污染大户

  全部搬离主城区

  “为实现‘三年大变样’,切实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以促进省会工业的转型升级。”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综合协调处副主任黄进志介绍,未来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主要是指排污量大的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安全生产隐患大、位居城市水源地的企业,都在搬迁名单之列。

  市政府文件中说,对列入主城区搬迁改造方案的企业,利用3~5年时间,按照“符合规划、优势互补、相对集中”的原则,分别向“五大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工业新区及其他县(市)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废弃物,使城市环境得以明显改善。

  -2010年底

  未完成搬迁将被关闭

  根据计划,2010年底前,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要全部搬出主城区或转型。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其他工业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逐步搬出主城区或就地转型。

  污染大户搬走后,石市主城区将发展都市型工业及第三产业。河北经贸大学教授桑银峰解释说,都市型工业,主要是以完善城市功能和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为主,无污染、低能耗、适合在都市生存发展的轻型工业。诸如食品饮料、服装、包装印刷、工艺美术及旅游产品、家具等均属都市型工业。

  -企业搬迁

  将获补偿或资金支持

  为推进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市政府将给予激励,主要有基本补偿和分类资金支持等。

  基本补偿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给予适当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住宅地使用的,仍按工业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搬迁改造资金支持是指,待企业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已出让所得收益减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基本补偿、收储成本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净收益,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搬迁。超出基本补偿额且在净收益50%以内的,给予净收益3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50%~70%间的,给予净收益5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70%~100%间的给予净收益7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100%以上的给予净收益90%的支持资金。基本补偿与支持资金之和不得大于搬迁投资总额。

  搬迁改造奖励支持是指,为鼓励企业早搬、快搬,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以2010年为限,在审定的搬迁改造资金支持比例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2%;提前两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3%;提前三年以上完成搬迁的,再提高5%。延迟一年,减少10%;延迟两年,减少20%;延迟三年以上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国企搬迁资金

  可用于职工安置

  《意见》还对搬迁企业土地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部门签署土地腾退协议,办理土地产权转让手续,土地部门按期向企业支付基本补偿金。土地部门应在土地腾退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工作。搬迁改造支持资金根据企业搬迁进度予以拨付。

  对于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资金支持的企业,土地部门与企业签订原有土地腾退协议后,土地部门要将收购资金的70%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让完成后,再向企业支付剩余的30%的收购资金。

  《意见》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搬迁、转型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使用搬迁资金用于职工安置。-文/本报记者袁志广

 
稿源: 河北青年报 编辑: 王红润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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