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日前我在一家饭店用餐时,放在饭店门前的电动自行车丢失,饭店是否应该对我进行赔偿?
记者郭鹏实习生王石磊核实报道:30日晚上,赵先生和朋友到省会某饭店用餐,他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放在饭店门前。让他想不到的是,吃完饭后电动车竟不翼而飞。赵先生找到饭店,但饭店称对此事概不负责。后来经过双方的协商,饭店才以“同情”为由,给赵先生100块钱了事。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省消协副秘书长孙常军,他表示顾客到饭店消费时,饭店有附随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也有义务在显著位置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出现顾客在消费过程中丢失个人财产的情况,饭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据当时的情形,饭店承担责任的程度很难界定,具体赔偿责任很难划分。消费者遇此类情况,应据理力争,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