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少生3400多万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认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全省已进入长达10多年的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期,总人口每年净增40—55万人;人口素质总体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压力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仍有差距,工作难度依然很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机制创新滞后,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以及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时俱进地研究以奖励为主、依法办事的新的工作规律和方法,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打造“惠民计生”为目标,推进以奖励少生为主的工作机制创新,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民的伟大事业。
(四)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7092万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下。到2020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7600万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建立起以奖励少生为主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确保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公共服务得到发展。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五)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计划生育后进村转化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各级党委要以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村“两委”班子的整体战斗力。要把整顿转化后进村党组织和转化计划生育后进村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村党组织、村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健全基层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推行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县管乡聘村用”的职业化管理模式,村专干和育龄妇女小组长的补贴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坚持“月(汇)报月(培)训月发(补贴)”等工作制度,完善以绩酬挂钩、鼓励先进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下大气力抓好计划生育后进村的转化,对完不成人口计生责任目标的一律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依法落实现行生育政策。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各地决不能在生育政策上乱开口子,对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有任何放松。要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加强对社会公众人物、高收入者等违法生育的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公开揭露。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再生育审批及管理,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或以各种手段政策外生育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03〕57号)的有关规定。在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及评先评优时,要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七)认真落实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孕前型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季服务工作制度,引导育龄群众自觉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减少非意愿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各市、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奖励办法,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妇,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节育奖金。注重思想引导,做到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防止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恶性事件的发生,对发生行政违法恶性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八)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形势教育培训,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宣传规划,广泛深入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文化场所,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工作。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本区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政府提供资金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及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三级预防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关爱残疾儿童。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做好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免费为符合政策的生育对象提供各项优生服务。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坚持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女性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扶贫济困、医疗救助、项目扶持等工作和“幸福工程”、“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结婚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十一)认真落实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县(市、区)要加强区域协作,开展专项治理。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业资格认证和B超购置使用准入制度;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住院分娩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统计、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在本系统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年度统计监测制度,定期通报和发布县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信息。
(十二)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本系统查处和联合查处相结合,坚决打击私设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两非”案件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
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十三)推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创新。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居住地综合管理体系,保证流动人口在子女入托入学、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与户籍地人口享受同等待遇。缓解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压力,积极引导人口向东部沿海地区转移,促进各类要素向沿海经济隆起带集中。
(十四)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流入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出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工作。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居(村)委会和企事业、集贸市场等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坚持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继续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务“双居”工程示范县、乡创建活动,探索“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模式。要整合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资源,依托社区管理服务网络,把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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