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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亲周长征的眼中,他两岁半的儿子周豪是个乖巧天真的孩子。而如今的周豪已经与他阴阳相隔。2006年11月9日,周长征的儿子周豪在幼儿园午休时,因猝死再也没有醒来(本报曾报道)。为此,周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2007年9月28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儿童午休猝死案公开进行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小博士幼儿园赔偿周豪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93531.17元。
事因幼儿睡眠中死亡
说起自己两岁6个月的儿子周豪,家住郑州市大铺村的周长征双眼含泪。
2006年1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周豪被妈妈送到文化路北段的小博士幼儿园。那天下午4时左右,周长征接到幼儿园打来的电话,说孩子出事了,他赶到医院一看,孩子早没了呼吸。
事发当日,周豪的班主任曾向警方介绍了当时的情况:11月9日上午10时,周豪由妈妈送到幼儿园,孩子当时在妈妈怀里哭,班主任把周豪从他妈妈怀里接过来。做午间操时,孩子还在哭,班主任带他去洗了脸。吃完午饭后,其他小朋友开始午睡,周豪哭了一会儿,老师把他抱到床上,轻轻拍着哄他睡下。
下午2时50分左右,老师开始叫小朋友们起床时发现周豪还在睡,就没叫他。下午4时吃饭时,老师喊周豪时发现叫不起来。抱起来见他嘴巴发紫,把手放到他鼻子下,感到没有气了。
随后,幼儿园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周豪送往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但是,周豪经抢救无效死亡。周豪的父亲周长征一纸诉状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向幼儿园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停尸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14430.4元。
庭审谁为孩子的死负责
今年5月16日下午,该案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认为,他们将一个健康活泼的孩子交给幼儿园,被告方应尽到监护义务。被告方对孩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认为,儿子死亡原因是因为园方没有护理好,孩子不想离开妈妈,在教室里哭,可能是老师叫他趴着睡,能制止他哭,才导致过度缺氧死亡的。
对此,被告的委托律师在答辩中认为,被告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前,法院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月23日进行尸检。鉴定结果显示:周豪符合婴幼儿猝死综合征。被告律师魏玉堂认为,幼儿园对周豪的死亡也很伤心,但周豪的死亡与幼儿园关系不大,园方本着同情角度,愿支付给周家4万元赔偿费用。
判决幼儿园承担70%责任
经多方调解无效后,9月28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幼儿园系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其设立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被告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幼儿园,且该幼儿园不具备办幼儿园的条件;招聘不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教师上岗,具有严重过错。
周豪不满2岁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被送往幼儿园时,监护义务已转移至幼儿园。幼儿园未对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使周在该园午休过程中一直趴着睡。午休时间过后也未被及时叫醒,在别的孩子上课活动过程中,周未按时上课,直至吃晚饭时间才被发现停止呼吸,造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由于被告擅自开办幼儿园,并疏于管理,致使周在其监护期间死亡,虽然周死亡被鉴定为婴幼儿猝死综合征,但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被告的过错与周的死亡这一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因其过错仍应对周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对周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幼儿园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3531.17元。
针对此判决,周豪的父亲周长征表示:事情出来后,他心里一直很乱。他将和孩子的母亲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而被告代理律师魏玉堂表示:此判决结果完全出乎他们的预料,他们将坚决上诉。(记者韩景玮通讯员金研文记者许俊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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