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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商户农用车被扣状告工商局越权执法
长城在线   06-09-27 10:29
露天摆放标注不清 想吃放心月饼可要擦亮眼睛   06-09-22 14:12

    长期封存扣留导致二十多辆农用车无法出售 邯郸商户状告工商局越权执法   
 
    2005年5月,邯郸市魏县工商局以涉嫌假冒产品为由,将商户李连文的29辆农用三轮车封存扣留。一年之后,邯郸市工商局作出没收2辆三轮车,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商户李连文认为,他的三轮车均从正规厂家进货,附有产品合格证,因此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厂方承担责任,并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为此,他一纸诉状将邯郸市工商局及魏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扣押的财物,并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9月25日上午,邯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起因:29辆农用车被扣

    2005年5月4日,魏县商户李连文从山东省聊城市固城镇农机公司购进32辆双力牌农用三轮车。5月7日,魏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以有人举报李连文经销假冒厂名、厂址产品为由,将其尚未售出的29辆三轮车全部查封,其中封存19辆,扣押10辆。 农用车被扣无法销售商户告工商局越权执法

    其后,李连文多次找到魏县工商局,出示了这批三轮车的进货手续及厂家证明信,要求解除财物扣留。而魏县工商局认为,这些手续只能证明李连文经销的三轮车不属假冒产品,但这并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2005年5月27日,魏县工商局从扣留的29辆三轮车中随机抽取两辆,委托河北省汽车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由于案情比较重大,魏县工商局于2006年3月22日将该案件移交至邯郸市工商局处理。

    2006年6月13日,邯郸市工商局向李连文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三轮车2辆,罚款1万元。两日后,魏县工商局将其余的27辆三轮车退还。

    尽管大部分三轮车已经退还,但李连文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在车辆封存扣押期间,农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已经频频下调。更为严重的是,李连文取回这27辆车时,原有的检验合格证已经作废;而生产厂家又进入了破产程序,新的合格证已无法办理。为此,好不容易才盼回来的三轮车,实际上已变成了无法出售的废铁。据李连文估算,由于车辆被封存扣留一年多,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因不服邯郸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李连文一纸诉状将邯郸市工商局及魏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被扣留的两辆三轮车及1万元现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

   焦点:工商局执法是否越权

    9月25日上午,邯郸县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两级工商局是否属越权执法。

    李连文认为,魏县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仅凭一个匿名举报电话,未详细调查案情或进行抽检,便立案将所有三轮车全部封存扣留,且封存物品时间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七天期限;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理由却变成了产品不合格,与立案事由相去甚远,执法程序涉嫌违规,并由此给他造成了近二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另外,他还认为,自己所经销的三轮车均产自正规厂家,且有产品合格证,即使质量不合格,也不应由并不知情的经销者承担责任。因为他从厂家进货后,不可能再将所有产品逐一送到国家指定的质量检测机关重新进行检验。

    李连文的代理律师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据两者的分工不同,工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移交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在本案中,当事人李连文作为一名经营者,并未私自对三轮车进行改装,也不存在其他故意损害产品质量的行为,所以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生在生产环节,工商局不应该是本案的执法主体,其在执法中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

    对于“违规”执法一说,邯郸市工商局与魏县工商局予以了反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管理流通领域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李连文购进32辆三轮车后,已经售出3辆,由此可以视为其产品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而当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可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市、县两级工商局还在法庭明确指出,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此前,尽管李连文持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但并不足以证明所有三轮车的质量全部合格。只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出的结果,才能作为案件处理的最终依据。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记者王彬)

2006年09月27日 09:27:26

 
稿源: 燕赵晚报 编辑: 李亚昆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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